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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做代孕成功率是多少:广州代孕协议有吗:出狱仅7个多月再次行凶,杀人

发布时间:2021-02-09 07:30编辑:广西助孕生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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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服刑期间减刑九次,出狱仅七个月再涉嫌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司法腐败?

  壹、出狱仅七个多月便致一死两伤

  昨日(3月31日)下午,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举行第六十七场新闻发布会

  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崔杨通报郭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

  郭某某已经被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批捕。针对郭某某在服刑期间多次减刑情况,北京将全面调查,并对此次故意伤害案进行督办。相关事实查清后将及时公布。

  2020年3月14日下午3时许,地处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处物美超市里,72岁的段老先生看到一名男子没有戴口罩,出于好心,段老先生劝告他戴好口罩。

  不成想,该男子郭某某,对劝他戴口罩的72岁的段老先生,大打出手,结果造成段老先生颅脑损伤,在6天后,医治无效,不幸去世。

  经查,该郭某某就是在15年前杀害了自己的女友的郭文思,杀人后因为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而获得了从轻处罚,被判无期徒刑。

  当时《新京报》的报道称,“段母表示此事对她造成了极大伤害,但是她愿意原谅郭文思,接受郭家40万元的赔偿,并恳请法官对其从轻处理。郭所在学校也开具了郭在校表现证明,恳请法官从轻处理。”

  去年7月24日郭文思刑满释放。

  贰、服刑期间获得九次减刑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故意杀人情节不严重的,而且还有自首、积极退赔等情节的,是可以判决无期徒刑的。

  但是,令人没有想到的是,郭文思在北京服刑期间,一系列令人瞠目结舌的“减刑”,接踵而至。

  第一次减刑:

  2007年6月25日,也就是服刑2年4个月后,郭文思获得第一次减刑——北京市高院以(2007)高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他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政治权利,也由终身剥夺,改为只剥夺九年。

  第二次减刑:

  2008年9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1503号刑事裁定,裁定对郭文思的第二次减刑,减刑10个月。

  第三次减刑:

  2009年11月20日(距上次减刑过去一年零两个月),北京市一中院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2128号刑事裁定,又裁定对其减刑10个月。

  第四次减刑:

  2011年1月20日(距上次减刑过去一年零两个月),北京市一中院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00399号刑事裁定,裁定对其减刑11个月。

  第五次减刑:

  2012年3月20日(距上次减刑过去一年零两个月),北京市一中院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裁定对其减刑11个月。

  第六次减刑:

  2013年4月26日(距上次减刑过去一年零一个多月),北京市一中院(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1592号刑事裁定,裁定对其减刑11个月。

  第七次减刑:

  2014年7月17日(距上次减刑过去一年零两个多月),北京市一中院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181号刑事裁定,裁定对其减刑1年。

  第八次减刑:

  2015年10月29日(距上次减刑过去一年零三个多月),北京市一中院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2705号刑事裁定,裁定对其减刑1年。

  第九次减刑:

  2018年10月22日(距上次减刑过去将近三年后),北京市延庆监狱,再次提出对郭文思的减刑建议。

  2018年11月21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罪犯郭文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裁定书中写到:

  “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郭文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5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2017年6月经监狱按规定审批,折算为三个表扬奖励,2017年9月获得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郭文思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郭文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的减刑建议。”

  郭文思在2019年7月24日出狱七个月后,再次犯罪,并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

  叁、对郭某某的九次减刑是否存在违法减刑

  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被废止,当时有效)的规定: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该《规定》第三条规定,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当我们回头看郭某某的前八次减刑时,我们会发现一个惊人的巧合,那就是前八次减刑的间隔时间都是刚好超过一年。

  郭某某经过九次减刑,总计减刑将近7年,其实际服刑不足15年。

  但这一切确实都是合法的。

  肆、服刑期间多次减刑,是个例还是普遍现象

  就在今年的2月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执行了死刑。

  孙小果曾被于1998年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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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因死刑没被核准,遂改判为死缓。孙小果在服刑期间,此案又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后对原量刑做了大幅度调整,孙小果最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

  2008年10月,孙小果申请国家专利。该专利于2009年5月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被公开。

  2010年4月,孙小果的减刑申请获得了法院的裁定核准后出狱。

  从1997年11月孙小果被刑事拘留,至2010年4月出狱,孙小果实际服刑约13年。

  孙小果服刑期间多次减刑案件已经被查清,相关责任人已经得到查处,我相信郭某某案的减刑问题也可以得到查清。

  但我们还是应该自省,减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改造罪犯,而不是某些人逃脱惩罚的方法。

  伍、郭某某问题要查清,制度合理性也需要反思

  其实对于“服刑期间多次被减轻”,我们不必一听就觉得一定是司法腐败,更不能先入为主、有罪推定,该查就查,该问责就问责。

  我们应该思考减刑制度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漏洞。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有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是决定可否减刑的三个重要因素。

  三者中,关于“有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有关法律都规定了具体情形,有相对比较客观的评判标准。

  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就在于“确有悔改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细化解释为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方面条件。

  从字面上不难看出,即便是细化的解释,在实际操作方面依然存在较大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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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对法律法规过于苛求,人的思想是最难以捉摸的,意图通过简洁的法条,使得“确有悔改表现”绝对客观化、可量化,显然是不现实的。

  事实上,刑罚执行机关已经为之进行了诸多卓有成效的实践摸索,最大限度将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量化评价(积分制等),以期相对客观地评价其主观思想、悔改表现。

  但是,必须承认,即使严密的制度、有效的工作,也无法完全克服用客观标准去精准评价主观思想这一对立矛盾,而只能是尽力弥合。

  在个别案件中肯定存在减刑不当的问题,这是刑罚改造工作中无法弥补的缺憾。

  所以对服刑期间多次被减刑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再次作案的个案,要严格倒查。对于在减刑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以及司法腐败行为,则必须深挖彻查、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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